【案情】小张在2010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轿车卖给了小黄,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小张将车辆证件及车辆交付给小黄。由于小黄身份证遗失,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11月,小黄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受害方以小张、小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三者为被告,要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共计15万元。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购买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其他费用,由购买人和受害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事故责任予以分担,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张已经将该车辆交付给小黄,虽然双方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车辆利益已经由小黄享有,故对于因小黄驾驶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小张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例外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规定,不管机动车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不合格机动车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