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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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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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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债权债务2012-02-26|人阅读

王某不慎把一张10万元支票丢了,她发现后还未来得及办理挂失,支票已被某公司到银行兑换了。随后多次向该公司要求返还,该公司也承认此支票不是合法所得,但是一直拒绝给付。为此,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10万余元及其利息 。那么,这种情况下,王某能要回这10万元吗?

律师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本案中,该公司捡到王某10万元的支票,并兑现,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10万元及其利息等返还 。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现丢失支票,在丢失支票后,为了防止捡票人去银行取钱,失票人应当先去银行挂失。挂失后,丢失支票的人还应在三日内到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支票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以避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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