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于泽华律师
于泽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网上售卖股份合法?非法?

公司法2013-02-09|人阅读

网上售卖股份合法?非法?

有一家叫美微传媒的公司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的方式出售股份,其公司CEO一共有1191名会员购买,认购总数为68万股,总金额人民币81.6万元,第一次网络私募实际认购金额为38.77万元,两次一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20.37万元。在第二轮售卖中,一家浙江的基金公司大手笔地“包底”购买了大批股份。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淘宝上采取类似做法的并不止美微。另一家名为“美立方”的企业同样开店卖原始股,价格也是100元120股

这种通过淘宝网售卖股份的形式合法?非法?

一、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这种创新,实则一种变通的销售渠道而已。面对众多的不特定淘宝用户,1191人的购买规模,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开的发行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这种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而按照最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种公开发行股票也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而无论是那一种发行,首先作为发行主体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份的。

二、 网络私募的说法也不成立

按照公司的说法,这是一种网络私募。那么,这种网络私募的说法是否成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可以采用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实际上目前是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并特别说明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认购对象也是有特别要求的。如果公司网络私募的说法成立,那么公司必须是股权投资企业,或者是先成立一个股权投资企业,然后通过这个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向企业。显然,在淘宝网上出售股票的企业不属于这种公司。那么其所说的网络私募也就不成立。

三、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犯罪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超过50万元,或者超过30人,就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因此,无论如何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好在淘宝网及时的关闭了店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