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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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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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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请求书

其他2013-04-30|人阅读

立案监督请求书

请求人:王某甲,男,47岁,汉族,农民,住XXXXXX村大XX村民组,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害人某某某之子。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男,汉族,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某县某乡某村某某号。

请求人因不服某县公安局于2012726日作出的某某不立字(2012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于201282日作出的某公复字(20121号复议决定书,请求贵院对请求人控告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故意伤害案(致受害人某某某死亡)进行法律监督。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通知某某县公安局对上述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案由或故意杀人罪案由立案并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2011413日下午约四时许,嫌犯王某乙强行占用被害人某某某家的承包地建房,便雇用铲车将原已堆放在该地上的原为被害人之子所有的黄沙用铲车铲平。某某某知悉后,便前往现场阻止,不料,王某乙竞用脚猛踹范维英的裆部,并用铁叉柄猛击某某某的头部,当场将被害人某某某打倒在地,被害人某某某当时血流满面,昏迷不醒(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更有某某市X平司法鉴定所的主任医师李某某拍摄的说明被害人被害当时状况的照片为证,被害人的孙女王某某与其另两位同学也目睹了被害人当时被伤害的惨状)。众所周知,七十多岁的被害人某某某被嫌犯王某乙用粗木棒猛击后,生命极其危险,面对此极其危险的状况,王某乙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而且还离开作案现场回家去了,王某乙因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对被害人某某某负有法律上救助义务,王某乙怠于履行此法定义务,涉嫌故意杀人罪。

作为被害人的儿子,请求人目睹勤劳善良的老母亲被王某乙伤害的惨状,心情非常悲痛。请求人当时立即打了110报警电话,但令请求人心寒的是某派出所虽派两位民警处警了,但两位警察根本没到案发现场,反而只是询问了嫌犯王某乙的哥哥王某某,王某某对两位警员谎称刚发生的凶案只不过是其自家的婆媳之间的纠纷,希望相信群众、相信人民的两位警员当然也聪明地选择相信了,对如此重大的伤害案竟在第一时间无人过问,日月昭昭,天理何在?!最具戏剧性的是110报警资料也很配合地写明报警内容是“王某乙家有人打架”,案件类型是“家庭纠纷”,报警人一栏写明“未报”二字,其实众多事实说明某某县公安局是和谐社会的典范,从局机关某主要领导拍桌大骂请求人(目的是为和谐)到局刑侦部门主要负责警员不失时机地派员到医院探察正在抢救的被害人情况,以便综合布置处理案情,事实说明局机关的有关法律人不但无私秉公执法,而且有情有义,办案脚踏实地,敢干创新,富有灵活性。

其实聪明神勇的有关警员通过调查了解不难知晓被害人的伤害程度,2011413日晚约8时许,某某中心卫生院对被害人经诊治后得出的伤情结论为:(1)面部有抓伤痕迹;(2)头颅左侧头皮肿胀;(3)右腹股沟下方有一皮肤青紫淤血区(面积约5*4CM);(4CT诊断:脑出血(上述结论与目击证人王家前等的证言相互印证),随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被害人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时阜阳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见被害人被伤得如此严重,根本不想收治被害人,经被害人子女再三哀求,医务人员才对被害人进行了救治,且直言相告被害人无一点生还希望。当晚11时许,某某市人民医院CT复查诊断结论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虽经多方救治,被害人某某某终因伤势过重,于2011424630分死亡。

但令请求人纳闷及愤怒的是,某某市人民医院竞编造“为被害人家属报销农合医疗费提供方便”的理由,未将被害人被王某乙伤害致死的伤情起因及治疗过程记入病历。更荒唐的是某某市人民医院竞借上述理由并“善意”地征求实属文盲的请求人所谓意见,将被害人的病历擅自篡改,被害人刚入院时的病历是BP128/82MMHG(血压),但出院时,被害人的病历上的血压指标被擅自改变为BP200/90MMHG;(此事实有除请求人之外的证人证明!——证明医务人员劝导请求人“同意”修改被害人血压资料的谈话内容!)写到此,请求人不得不由衷地感慨,虽然老母亲某某某惨遭王某乙故意伤害致死,王某乙无一点悔改之心,令请求人非常悲伤与愤怒!但某某县公安机关的关心使请求人感到别样的“温暖”!这不,经局刑警大队长某某某的沟通,连某某市公安局的法警都去探察被害人(此时,请求人老母亲生命还在,警员与本人无亲无故),但遗憾的是,警员只是到被害人身边张望了一下,立即与另一房间的医务人员神秘地说了几句话,出门后打了一个电话就离开了,这种关心难道不另类?此后,早已料到事情不妙的请求人质问局刑警队长某某某为何派警员来医院探察被害人,他骄横地说:“这是我的权力!你不服,尽管去告我!”

真是令请求人苦笑不得,正是医务人员与警员的双重关心让被害人的血压从入院时的BP128/82MMHG无故升高至BP200/90MMHG,而湖某某鉴定中心利用委托单位某县公安局提供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当然包括已被无故升高的被告人血压资料在内),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但得出了如此不伦不类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其生前头面部曾遭受钝性暴力作用,但程度轻微,不足以致命,为高血压性脑出血的诱因。”其实钝性暴力对被害人死亡的作用轻微仅凭常识就不可相信!况且还与虚假的血压资料写在同一鉴定书上?!真是天知道呀,请求人勤劳的老母亲受害人某某某生前不但独自耕种三亩地,独自种菜,还能蹬三轮车干活,(乡邻们可以证明)更不用说她的生活自理能力,了,平时无病痛,更不用说有高血压病了,如今这年头,欲加之病,何病不能有呀!

尊敬的检察人士:恕请求人讲了不少关于此案的细节,聪慧的诸位贤达人士不用请求人解释都会理解与明白!请求人无非是想使诸位了解此案的发案当时关键事实及证据,而且更重要的是想让诸位了解神勇的公安机关如何采取诸多手段使本应作为公诉案件立案的案件拖了两年尚未立案,使嫌犯王某乙本应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名或故意伤害罪名变造为侮辱罪名,将公诉案件变造成自诉案件!让穷凶极恶的嫌犯至今逍遥法外!真不知公安机关是何动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嫌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理所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可让请求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正值壮年的凶犯王某乙在光天化日之下故意暴打伤害一位七十多岁的女性受害人某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据某某公安机关的认识不属于犯罪行为,莫非是七十多岁的老年农村妇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侵犯七十多岁的老年农村妇女人身权利不属于侵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故意伤害七十多岁的老年农村妇女并致其死亡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违法性?!更莫非是如请求人所在村民小组村民所言,人家王某乙有钱有势,你忠厚老实的王某甲怎么能斗得过他?!确实,为母亲某某某申冤,请求人两年来,在有关机关间奔走诉说冤情,身心疲惫,时而独自流泪,时而茶饭不思!请求人有时想,我们国家不是在提倡法律至上吗?为什么如受害人某某某被害这样类似文革时期发生的无法无天的事情还是照样在光天化日下发生?!为什么发生了惨剧后还是告状无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人最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8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7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某某某被王某乙伤害致死案是一起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事案件!嫌犯王某乙正值壮年,且是个工程承包商,智力超过一般人,不言而喻,其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王某乙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故意伤害受害人范维英并致其死亡,已严重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在主观上,王某乙利欲熏心,想非法强占被害人之子所有的承包地,擅自进入承包地实施非法行为,因被害人某某某的阻止而对受害人心生仇恨,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且王某乙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言行也说明了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他曾扬言说情愿在有关官府身上花销费用,也不愿补偿受害人家属)!在客观上,力量过人的嫌犯王某乙用铁钗柄猛击年已七十多岁的女性受害人范维英头部,案发后受害人由颍上江口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肿胀、脑出血(其受害当时惨状有多位目击证人),于2011年4月24日6:30在xx人民医院不治而亡!其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受害人范维英至今仍冷冻存放)。

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7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条很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要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立案侦查。可令请求人叫天天不应的是某某县公安局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王某乙故意伤害某某某并致其死亡的事实认定为非犯罪事实,言下之意王某乙是非犯罪嫌疑人。其中的“科学方法”其实并不神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乙故意伤害某某某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应由某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请求人两年来无数次哀求其立案,但拖至今日仍未立!故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请求贵院对请求贵院通知某某县公安局对上述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案由或故意杀人罪案由立案并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此致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王某甲

201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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