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红相律师
刘红相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不战而屈人之兵

其他2015-08-10|人阅读
自2015年元月22日蹬车西行,我进新疆办案,到2014年2月2日,历时十天。期间屡遇挫折,历尽艰辛,但我由于做到了随机应变,方法得当,终于以调解结案,使当事人顺利的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顾本案的诉讼历程,可谓是峰回路转,一波三折,最终收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河南省民权县有一个农民工,到新疆给雇主拾棉花,不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雇主推诿扯皮,不予赔偿。受害方家属通过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聘请我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音格楞蒙古族自治州尉犁县人民法院对雇主(以下称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2014年12已经递交了诉状。这次进疆就是参加开庭审理的。 庭审还没开始,被告和他哥哥(当地一个土豪)就大喊大叫,气汹汹的将一张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摔到法官面前。声称事故发生时,被告已经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该案与被告无关。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蒙蔽过关。 其实,原告的亲属确实是受被告雇佣,在雇佣过程中死亡的。不论是到车站亲自去接,还是安排食宿,再到开始阶段的日常工作管理,都是被告本人亲自参与的。只是后来被告因忙于其他工作,抽不出时间,就安排别人替他进行日常管理。在事故发生前,被告从没有否认过自己的雇主身份。但等到发生事故后,被告灵机一动,想出这个借口推脱责任。 对被告的这点伎俩,我早有提防,事先已经找好证人,并一起进疆出庭作证。法官也进行了法庭调查。由于被告是临时伪造的合同,对合同内容记不清,在法官当庭调查时,回答的漏洞百出,驴唇不对马嘴,出尽了洋相。 尽管如此,考虑到我方是劳师远征,人生地不熟。而被告守在家门口,以逸待劳。再联系到被告及哥哥的嚣张气焰,应该说他们是有钱有势。面对这样的对手,只有拿出铁证,一剑封喉,不给对方任何抵赖的机会,才能制服他。 因此,我把事先就准备好的《司法鉴定申请书》提交给法庭,申请对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笔迹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法庭允许了我的请求,宣布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接着开庭。
然而,问题跟着就来了,由于笔迹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是公认的难题,技术难度大,鉴定费用高。由于是原告申请鉴定的,原告要先垫付高额的鉴定费用。更严重的问查,得知被告的土地 ,没有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对该宗土地法院拒绝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意味着被告随时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被告的住房,虽然是商品房,但被告和家人在里面居住,法院也不能进行拍卖以清偿被告的债务。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告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这样,原告即使垫付了高额的鉴定费用,把官司打赢,也很难拿到赔偿款。 而被告看到我们拿他没办法,暗自得意,拒绝法庭调解。 司法鉴定还作不作?官司还有必要打下去吗?难道要中途放弃,眼睁睁任凭被告逍遥法外吗?作为律师我面临着空前的思想压力! 在此关键时刻,我转变了思路。根据被告的哥哥有钱任性,在当地是响当当的人物,丢不起人这个情况,我及时向法官提出,根据《民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向法院提交假证据,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一意孤行,我方就坚决进行笔迹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第一个被抓的就是他有头有脸、人模人样的哥哥! 这一招击中了对方要害! 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告没想到,自己精心设计的陷阱困住了自己。这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了摆脱被罚款、拘留、丢人现眼甚至负刑事责任的不利地位,只好乖乖的回到了谈判桌前。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剩下的事情你懂的:被告把钱提过来,交给原告数。开始原告是一张张数,后来嫌太累,干脆论捆一数了事。 纵观本案的诉讼过程,我体会到越是困难时候,越要冷静。凡事皆有可能,只要你找到适当的方法和付出了足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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