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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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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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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怎么办?

劳动争议2011-11-22|人阅读

在现实的工作中,工作地点的变更是非常普遍的,网上有很多关于这个内容的文章。工作地点,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变更,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但这种协商一致的情况,我认为,是极其罕见的。为什么?一旦工作地点变更,往往意味着劳动者增加了非常大的成本,甚至根本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要求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怎么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同意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唯一可做的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否则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切忌的是,千万不要自己提出辞职。原因何在?这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后的第四十六条又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通过上面的规定我们这难看出,这里的可操作性有多大。

下面咱们说说经济补偿的问题,按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上面的补偿方法还有一个限定性条件,即劳动者的工资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当然,我相信能达到这个标准的可以说寥寥无几了,因此关于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支付就不再叙述了。同时,我在这里所说的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本文所说的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因为法律关于经济补偿支付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什么情况下支付,什么情况下不支付,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各种情况都要考虑进去。重要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很多单位不知道出于什么考虑,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面临巨大的风险,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面的责任可见一斑了。同时,如果试用期违反规定,用人单位还需以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按超过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在这里我想说的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基本上没什么风险,但是不签,却随时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这个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的,还可能涉及到行政的。

二是社会保险的问题。无论劳动者自己想不想交,按相关条例规定,都必须交。因为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即使开始是劳动者有放弃的声明,这也是不生效的。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补交,用人单位也必须给补交。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一时的小利益而给自己埋下隐患。

三是关于加班的问题。关于考勤和工资的相关材料,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但用人单位往往可以利用自身的使得条件,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那么这时候劳动者往往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能会使用一些手段来规避加班费的问题。至于怎么样的方法,这里我不说。但劳动者应记注一点,那就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是多少就写多少,千万不要为了避税而同意用人单位的种种做法。因为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自身的求偿非常不利。虽然很多时候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材料证明,但没必要给自己找麻烦,况且这里面还有证明困难的大小问题及证据效力认定的问题。

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问题,就说这些吧。建议大家多看看相关的规定,毕竟其与我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在处理有关劳动纠纷时,应与用人单位本着协商的原则,适当做一些让步,原因有二:一是一个口碑的问题,没必要与用人单位撕破脸皮;二是成本的问题,一旦协商不成,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这个过程太漫长。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这是最基本的,而里面的不可控因素太多,而到了这一步,一般用人单位都会通过程序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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