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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维律师
刘亚维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侵占罪代理词

刑事辩护2011-12-0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指派刘亚维律师担任其诉被告人***侵占罪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客观事实,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付给自诉人的122500元工程款收取,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自诉人承包了***公司的防火涂料工程及防火门工程,同时指派被告人***负责上述工程的施工。被告人在负责工程期间(即2008年至2010年),陆续收取了***公司应付给自诉人的工程款232500 元,但仅向自诉人交回11万元,剩余122500元据为己有,经自诉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同时,被告人系******消防材料经营部的员工,自诉人每个月给其发工资,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承认其系自诉人雇佣的员工。

被告人收取了属于自诉人的工程款,就有代为保管,随后交给财产所有人即自诉人的义务,但其利欲熏心将收取的应交给自诉人的工程款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且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对其应依法惩。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刘亚维 律师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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