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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张辉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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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的律师辩护

刑事辩护2013-01-25|人阅读
新刑诉法下的律师辩护目录一、律师权利的扩大1、回避申请权、复议权 适用对象: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31条)2、申请调证权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3、阅卷权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经济困难、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未成年5、控告申诉权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6、建议权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7、知情权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注: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无通知义务。8、申请证人、出庭权9、鉴定意见异议权10、判决书收取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律师的义务1、及时告知义务 a. 接受委托后及时向相关机关告知; b.辩护人搜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 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及时告知; c.律师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及时告知2、守法义务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非法证据排除举证义务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4、保密义务a、与当事人会见的内容b、阅卷的内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c、忠于当事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三、其他1、委托律师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为其监护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2、侦查阶段的会见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建议:从严控制3、证人的出庭费用由司法机关予以保障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4、未成年人案件,讯问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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