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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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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报

金融2014-08-17|人阅读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报

一、程序

(一)申报:如投资人希望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则需要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由主发起人向地州一级金融办申请支持,并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查:省政府金融办对拟成立公司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由省政府金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同时抄送工商、人民银行、相关政府部门。

(三)筹建:拟成立公司的筹备组在接到省政府金融办通过评审的书面文件后,组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三个月。可延长一次,时间为两个月。

(四)开业:筹建完成后,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准予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

二、成立条件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差异化政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三)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四)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不具有其他国家居民身份的自然人;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五)主发起人名下不动产价值不低于出资额的40%

(六)法人股东上年末净资产为拟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七)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拟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无犯罪记录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含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业经验。

(十)有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十一)符合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筹建材料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地址、发起人基本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设地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需求及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验资报告(含验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出资公司章程、股东会出资决议;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其他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六)拟设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额、股份比例;

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征信报告、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最近1年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自然人股东提供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状况证明或财产证明(足以支撑其出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七)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含公司合法经营和风险防范的有关内容;

(八)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选址方案、拟任高管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资格申请书及基本情况(含: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务、金融从业经历证明等);

(九)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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