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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民律师
孔德民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交警部门无权收取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交通事故2013-04-22|人阅读
临出国之前,我接受一客户委托,就其去年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无责而其交付的1万元事故风险抵押金被当地交警部门扣押并转付给伤者一方担任其代理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本次事故中我方当事人(机动车一方,已参加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无责,另一方即伤者(三轮车驾驶人,未参加任何保险)负全责,伤者住院治疗及各项费用合计1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即扣押双方车辆,因我方当事人着急用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被要求交付的1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才获准提车。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我方因无责要求交警部门返还1万元事故风险抵押金时,被告知该款项已支付给伤者。 我方当事人此前多次跟交警部门沟通均未果,后本律师出面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理由是:没有法定依据和法律、法规的授权,交警部门无权收取更是无权将属于他人的款项支付于他人,无论是何种情况下。法院传票送到后,交警部门主动与我方联系,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提示:法律是律师制胜的法宝,作为律师,能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当事人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我们的立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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