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树录律师
杨树录律师
贵州-黔东南州
主办律师

XX村xxx组与何xx行政复议一案

行政复议2016-02-03|人阅读

白岩山村xxx组与何xx行政复议一案

代 理 词

岑巩县人民政府: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白岩山村xxx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白岩山村xxx组与何xx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白岩山村xxx组行政复议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做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府参考。

一、基本案件事实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申请人何xx等一家7人在被申请人处承包了责任山,责任地。

1982年至1993年,申请人的祖父母、父母相继去逝,其两个姐姐相继出嫁,全家只有何xx孤单一人。由于何xx年幼,无力耕种土地,就将其全家的责任地委托她的堂哥何xx,堂叔何xx等五户代耕代管,并完成定购粮和农业税等各项税费任务。

1996年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于1995年8月出嫁,要求收回其土地,并因此与何xx、何光x等五户发生纠纷。该纠纷经过乡、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到1997年秋收后,由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所承包7个人的责任山、责任地”。

1997年秋收结束后,申请人去收申请人的责任地、责任山时,何xx、何光x等五户将申请人的责任地全部交给其所在的竹林科村民组。竹林科村民组群众认为原来何xx家7口人是竹林科的人,她家到申请人处时,是把竹林科的地方带到xxx的,要把它收回来,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该争议经过大有乡人民政府处理,于1997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规定“根据省发(1988)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1988年深化农村改革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何xx7个承包人口的责任山、责任地的管理权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给xxx组,并订立有偿承包合同”。1997年12月9日,依据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与白岩山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何xx7个承包人口的责任山、责任地发包给被申请人。现在,申请人以不知道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为由,要求岑巩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认为,无论从时间或者事实上看,申请人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都是知道的,现在要求岑巩县人民政府撤销《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过复议和诉讼时效,请岑巩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已经超过复议时效

依据我国1990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为,1997年12月9日,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由白岩山村党支部书记何平清从大有乡人民政府签字领出后,由村长杨再勇向双方亲自送达的。时至今日,已经18年过去了,现在申请人申请撤销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时效。

(二)、应当认定申请人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明知的

1、申请人1994年3月21日未外出打工,对乡镇府1994年处理决定是知道的

1994年3月21日,大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申请人出嫁后,其承包的责任山、责任地由白岩山村委会组织收回,并交给xxx组”的决定,是申请人委托何xx,何xx等5人参与作出的,且申请人这时还在何松xx,未外出打工。所以,申请人对上述决定是知道的。

2、1998年后,申请人承包的责任山、责任地的税费均由被申请人缴纳

1997年,白岩山村委会将申请人的责任山、责任地收回并承包给被申请人后,该责任山、责任地的税费都有被申请人缴纳。即:1998年缴纳税费127.59元,承包费150元,2001年缴纳税费185,3元,2002年缴纳税费246.13元,2003年缴纳税费270.82元,2004年缴纳税费235.66元等,申请人这么多年不交其责任山、责任地税费,难道申请人就不过问,显然不可能。所以,申请人对《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是知道的。

3、申请人出嫁后常回竹林科村民组

据证人杨xx、杨xx、李xx、姚xx、杨xx、杨xx等人证实,申请人常和其大姐、二姐回竹林科村民组,有时去何光x家吃酒,最多的是每年清明节去竹林科村民组给其父母扫墓。

4、申请人委托何xx等5人对其责任山、责任地进行耕种、管理,何xx等5人的行为对申请人有效

申请人的责任山、责任地一直是申请人委托何xx等5人耕种、管理。这里的管理,当然包括对申请人的责任山、责任地与他人产生纠纷的处理。事实上,从1994年至1997年,申请人的责任山、责任地的承包经营权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后,一直是何xx等5人参与村、乡等组织的处理,申请人至今并未提出异议。所以,何xx等5人的行为对申请人有效。即:何xx等5人参与并知道的《关于白岩山村竹林科组与xxx组为何xx责任地管理权发生纠纷的处理决定》的行为,等于申请人何xx知道。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府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5928

注:我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运用民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作为代理意见的一个基点。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该案复议机关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