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有一些被告当事人,因不愿离婚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导致开庭审理无法进行。对于确实已经收到法院传票,但是因自身原因不出庭的被告,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牛律师意见:
一、对于本人确实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处理意见。牛律师认为,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
二、对于本人确实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又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处理意见。牛律师认为,这些被告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离婚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双方必须到场才能够查明夫妻之间感情状况以及双方财产、债权债务及对子女抚养情况,离婚当事人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故牛律师认为,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