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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律师
范晓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王X诉魏X、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小结

交通事故2012-06-04|人阅读

办 案 小 结

2011年8月30日,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一驾驶的小汽车在南山路雷峰塔西门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0100173110号认定:被告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人,本律师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后作了相关调查,2012年4月5日,本律师为原告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同意立案受理,2012年4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接受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赔偿王X26910.1元,上诉款项于2012年5月19日一次性付清。

原告与被告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一违反交通规则将原告撞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一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作为承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其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应该说对双方都有利,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不仅要承担诉讼风险,拿到钱的时间也将拖后,而且要开庭、执行等相关环节将占用较多的时间,对原告的心灵也是一种折磨。

所以通过此案的代理,我认为交通事故的案子虽然说调解结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还是要看具体案情,如果保险公司过低压价,那么我认为原告让步太多是不可取的,原告已经受伤且经历了较大的痛苦。如果还要让原告自己承担相关费用那么对原告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但如果数额相差不大调解还是一个不错的结案方式。

如今社会的汽车保有量在不断提升,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也在不断的上升,而电动车作为马路上最危险的交通工具随时有危险,当今骑电动车的人无视交通规则,闯红灯、逆行、带人等违规行为到处皆是,这也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

总结人:范晓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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