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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律师
范晓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杨XX抢夺案办案小结

刑事辩护2012-02-02|人阅读

办 案 小 结

2011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在上城区西湖大道市三医院公交站趁被害人不注意抢夺被害人脖子上金项链,被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当逃至西湖大道五柳巷时被反扒队员抓获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为7979.4元。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前往上城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未成年犯罪,本律师受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抢夺一案的辩护人。

被告人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因是未成年犯罪,而且抢夺数额超过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并不算多,且自愿认罪,2011年11月15日本律师出庭应诉,经上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决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当庭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四个辩护点:

一、被告人口供有四次抢夺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只有2011年6月8日下午这一次的有关证据,其他三次都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得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被告人其他3次只有口供,但是假如法庭认定这三次,那么被告人必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只有被告人口供法庭不能认定该三次犯罪行为是一个辩护点。

二、被告人身份证记载其已满18周岁,但是其因为当时家里为了避免超生,其出生年月是用其哥哥的生日,所以导致身份证上出现了错误的信息,经过骨龄鉴定,被告人未满18周岁。

三。被告人犯罪既未遂问题,被告人抢夺被害人金项链后因被被害人当场发现而且有反扒队员追赶,导致金项链扯成两段,其中一段掉落被害人衣服内,另外一段在被告人逃跑途中掉落,被告人犯罪行为实施后遭到反扒队员的追赶,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其没有得手,属于犯罪未遂是一个辩护点。

四、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受“小明”胁迫,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国现行法律一贯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由于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小,犯罪经历短,恶习不深,加之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因此,可塑性还是很大的。通过积极的说服教育对进行正确的引导,在法庭上也能正确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表示真诚的悔罪,从而赢得法院的从轻判决。

所以通过此案辩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处罚,从而达到改靠犯罪分子的目的。

当然对未成年人罪犯在改造期间应进行正确引导,采取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就能够实现思想转化,恶习教正,并养成新的行为习惯,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应通过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管理,对他们进行思想、文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将其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守法公民。但是要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光靠有关单位一方的力量还是不够的,这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的多方配合,以及大力协助。

总结人: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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