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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律师
范晓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李XX、顾XX与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办案小结

损害赔偿2012-02-13|人阅读
办 案 小 结

2010年11月6日,李X突发神智不清,伴四肢抽搐,牙关紧闭,口角有白沫流出,双眼上翻由120急诊送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继发性癫痫,被告在两次住院期间未查出李X的真正病因,12月24日,李X才被诊断为脑瘤并于26日转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当天即检查确诊为脑瘤并安排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手术。手术后,李X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23天。李X手术后又先后在被告处住院三次,直至李X去世。

本所在接到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指派本律师作为李XX、顾XX的代理人,本律师向李XX了解有关情况后作了相关调查,并制作了风险告知笔录。

2011年11月29日,本律师为原告准备好相关材料起诉至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接受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人民币并于1月20日前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的形式结案。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之子李X的死亡原因是脑瘤,而脑瘤形成的原因与被告的误诊误治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案的焦点所在。原告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对该焦点问题有个专业、合理的解释,本代理人为原告分析了有关风险,如果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的误诊误治不是李X得脑瘤的原因或被告的行为对李X没有伤害,那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鉴定结果为被告的行为与李X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那么诉讼请求是比较有把握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申请司法鉴定,该案子可能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原告花费的精力、财力相对来说比较多。如果该案子以调解结案,被告愿意赔偿原告2万元人民币,那么原告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且不用承担诉讼风险,对于原告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原告同意该调解方案,

所以通过此案代理,我们认为对于医疗纠纷的案子,首先应考虑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可能有因果关系,对该案子做一个初步判断,再结合相关情况决定是否要进行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逐步增多的今天,医院对该问题也比较敏感,且处理医疗纠纷专业性也较高,患者始终是弱势群体。

当今社会各种复杂的疾病越来越多,要想医疗单位万无一失的进行医疗行为这要求难免也有点高。如果出现了医疗纠纷,双方应该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及时把纠纷处理妥当。另一方面医疗单位也应该抓紧发展,提高医疗水平,进行医疗行为时也应该尽心尽职,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结人: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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