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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子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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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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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2011-11-01|人阅读

加班费的计算,往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争议时的话题之一。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看起来此规定似乎与劳动法是一样的。但随着这项规定的出台,加班费计算的争议并没有因此而停止。争议的问题不在于月均工作日的确定,也不在于加班报酬系数的确定,而是在于该条规定里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什么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有各的理解。劳动者往往认为是月工资总额,而用人单位往往认定是基本工资或再加上技能工资、职务/岗位工资,那到底怎样计算才是正确的呢。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术语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参照对工资的术语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对比正常工作时间和工资术语解释上的差异,我们通常可以理解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除外)、补贴,不包括加班费、中班、夜班费和三险一金或五险一金。

为避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界定和计算上发生分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并进一步规定到: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通过以上规定,为加班费的计算处理上提供更实际可行的操作方案。有效地弥补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加班费问题上的规定不够具体的弊端。

注:根据统计局有关报告显示,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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