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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均开律师
冯均开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张小某与张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继承2020-06-01|人阅读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张小某(10周岁)系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孙女。被告张某某等系程某某的子女、孙子女,均为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程某某生前留下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程某某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后,原、被告就遗嘱的履行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被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有效。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作表示的,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庭审中,三位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法院判决:遗嘱指定的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所占份额为三分之一,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未成年人受遗赠权的典型案例。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其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中确定继承人,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选定继承人的为遗赠。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的限制,无法独立行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权。为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据此,赠与人向未成年人的赠与意思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要求未成年人再做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上述规定中的“赠与”包括遗赠行为。对于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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