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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明律师
王国明律师
河南-安阳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5-06-11|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母亲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

庭前,我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XXX,了解了相关情况,现结合今天的法庭审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卷显示,2014105日,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主动到XXXXXX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之第四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3条第一项规定: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等不足

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超过四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应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40%

、本案系邻里纠纷,且受害人XXX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XXX的父亲与XXX的父亲系亲兄弟。以往,两家关系不睦。两家的耕地相邻。20141058点左右,被告人XXX到地里砍树,受害人过来无事生非,向XXX找事,两人发生口角,后离开。没多久,两人在路上再次相遇,受害人再次无事生非,言语挑衅被告人XXX,并先打了XXX一拳,进而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XXX将受害人打伤。

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7条规定:17.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

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部分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且受害人XXX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无前科,偶犯、初犯,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一贯较好,不仅孝顺体弱多病的老母,悉心扶养两个年幼的孩子,对没有工作的妻子也照顾有加。他无前科,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纯属偶然,也是第一次犯罪。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XXX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一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XXX的伤害行为,是在受到受害人挑衅,受到受害人殴打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偶发性的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同时,由于其犯罪地点在没有人的野外,相对于在人多的地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系自首,无前科,平时表现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受害人有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考虑、采纳。

此致

XXXXXX法院

辩护人:王国明

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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