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传亮律师
王传亮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家庭2012-11-06|人阅读

问题:王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其母亲因遗产问题与其祖父母产生纠纷,其母亲拒绝祖父母前来看望孙子,王某的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每月2次探望孙子。对此有2种观点,1认为祖父母探访孙子女天经地义,按照传统思想,祖孙之间关系亲密,保障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2认为从婚姻法规定来看,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权,对此不能做扩大解释。 那么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答:先行《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一样。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介入过多未必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婚姻法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