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传亮律师
王传亮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不具有资质的承包主体欠工资的怎么办?

诉讼2013-03-08|人阅读

2011年4月,农民工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其在2010年10月、11月份期间的工资6000元,公司一直未支付。接到投诉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公司却辩称,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公司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吴某已结清工资,王某应向吴某索要工资,与公司没有关系。

经调查,该公司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项目经理把工程分包给吴某,吴某又招用了王某,让其从事浇灌工作。公司项目经理已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吴某。而吴某系自然人,没有用工资质,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还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该公司支付了王某工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