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来源
中国“2022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第十个案例:张某、大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职务侵占、逃税案,案号:(2021)辽02刑终368号。
二、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5日至2014年9月30日,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A公司期间,隐瞒公司收入,通过隐瞒收入、多列支出的方式向税务部门虚假申报,合计少缴税款7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月离开A公司,不再负责A公司经营相关事务。税务机关于2015年11月至12月、2016年4月依法向A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A公司以原实际控制人张某侵吞公司资产、离任等理由未补缴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张某与A公司遂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三、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构成逃税罪、张某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对其离开公司后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行为并非全部知晓,且其已失去了对公司业务、财务的管理权限,在知晓的情况下亦无法决定公司意志、支配公司财产。而A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履行纳税义务是其应被追究逃税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故张某不应对A公司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公司逃税与张某职务侵占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在责任承担上亦应各自承担,即公司应补缴税款,张某应退赔公司资产,A公司的纳税义务并未转移给张某,A公司仍为补缴税款的主体。
四、律师简析
在刑事犯罪领域,犯罪行为人系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涉企犯罪中,企业人员实施某行为,其离职后该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该人员应对该行为引发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逃税罪具有特殊性,具有法定的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税法领域的偷税行为要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需要满足企业实施了偷税行为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企业未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条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A公司期间,实施了隐瞒收入行为,其离职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但是,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据此向A公司追缴税款时,张某已经失去了对A公司业务、财务的管理权限,无法决定公司意志、支配公司财产,故其对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对偷税的应纳税补缴款、滞纳金缴纳、接受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分析,对逃税罪犯罪主体及原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清晰区别,厘清了涉税刑事案件中税款缴纳的主体,对涉税犯罪的辩护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