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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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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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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其他2013-06-24|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诉答辩人(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是实际情况,被告祖籍在xxx市,但被告长期在xx求学,博士毕业后工作安排在了xx市,加之原告家在xx市,因此,与原告结婚后双方把家安在了xx,并且夫妻双方住在了原告父母家。

被告与原告结婚至今,已进入第x个年头,孩子也已经过了x周岁的生日,这一基本事实不是仅凭几句言语就可以被忽视的,更不能因为夫妻之间之间产生一些矛盾就武断的去否定这段婚姻。原告在诉状中主要陈述了三次双方争吵的情况,但原告并没有说明这些争吵的前因后果,更重要的是这些争吵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家乡有为孩子过满月、周岁、三周岁的习俗。被告父母对这一习俗非常看重,在孩子满月、一周岁时提出了过这一习俗的愿望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现。为此,被告感到非常的内疚。xxxx年农历x月xx日是孩子三周岁的生日。被告想着这是最后的一个机会,一定要回xx市家乡实现父母的愿望。因此被告早早的就向父母做了承诺。被告父母也在家乡订了酒席,并且通知了亲戚。但是,快到日子的时候,原告母亲不同意被告与原告带孩子回xx过这一习俗。被告与原告的母亲为这一事情发生了分歧。最后的解决方法是被告被父母电话上训斥了一顿,并且被告父母与原告母亲通了电话,这一习俗最终没有办成。在这一事情过程当中,被告一方面要孝顺父母,实现父母多年的愿望,另一方面,又面临岳母的不同意见,为此,原被告双方才发生争吵,但这不能说明因为此时夫妻感情就完全破裂了。至于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对岳母出言不逊,摔门而去是不存在的事实。

被告与原告结婚后长期居住在xx市的岳父母家,被告父母虽然想着自己的儿子与儿媳能生活在自己的身边,但因为被告与原告工作均在xx市,这一想法也只好作罢。但被告怎能不知在这一事情上父母的无奈与失落。被告想着结婚后既然长期与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最好能在春节尽量的回xxx市陪父母过年,但实际情况是结婚后被告在春节包括长假期间回xx市老家的次数屈指可数。双方之间的矛盾在于此,也仅限于此。被告觉得,双方各自想着多陪父母尽孝道和夫妻关系之间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相反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只要双方多替对方着想,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这一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被告与原告在xxxx年春节回家过年事情上发生了分歧,才有了之后的一些事情,包括现在来到法庭。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被告不打电话,对孩子不管不问,甚至其后有推倒原告的母亲的行为等,这些不是事实。被告觉得再向法庭详细的说明这些争论发生的原因、具体过程,甚至说出完全相反的情况没有意义。被告这段时间也一直在反思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但被告非常珍视这段婚姻的情感没有变。被告希望原告能转变想法,理性的回顾双方结婚后这些年的生活,再多考虑孩子的成长,然后双方都能心平气和的面对这段婚姻,共同想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让这段婚姻继续维持下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年 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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