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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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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纠纷2021-12-14|人阅读

  一、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5条规定: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由此看来,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三、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则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被执行人承担了利息、违约金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属重复制裁。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诉讼费用,都应当纳入计算基数,因为诉讼费用的产生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计算基数。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不应包含诉讼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孳息,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利息、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利息、违约金是两种性质的金钱给付责任,利息、违约金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法责任,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程序法上的责任,其是对不履行判决的惩罚。至于第二种观点,律师认为不应将诉讼费计入迟延履行债务,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此受益,不产生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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