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沿革
·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发布日期:1999.09.16
· 实施日期:1999.09.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侦查监督
·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