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可撤销合同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重大误解须是误解者自己的过失所致
误解本质上是个认识问题,是行为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即认识缺陷。是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缺乏签订相关合同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信息、经验等而产生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作出的有违其签订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缘于其认识缺陷,不是行为人有意为之;若是故意为之,则不构成误解。如果由于误解者本人过失以外的原因导致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如由于受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而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产生错误认知的。
二、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意思表示须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是本人将其意思传达于外界之行动。构成意思表示之因素有二:一是行为意思,亦即意思表示之内容;二是表出之意思,即此采取行动,使行为意思到达外界或者对方之意思。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者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继而产生对合同内容等因素的误解,导致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意思相违背。
三、重大误解须对误解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
重大误解合同的内容只要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不包括订立合同的动机、合同用语的使用上发生误解。误解通常指一方当事人的误解,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都有误解的情况。误解是否重大的认定通常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错误所涉的内容是否重大,例如对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知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但对于某些无关紧要细节的错误认知,则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错误对于表意人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否重大,造成“较大损失”,如果基于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对表意人产生重大的不利后果,则不应认定其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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