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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区流浪猫抓伤,将投喂者和物业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损害赔偿2022-02-22|人阅读

刘女士与张女士是居住在洛阳市老城区某小区的同幢邻居,某物业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此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女士及其他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

2021年6月,原告刘女士在小区楼栋处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刘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29.5元。

因主张赔偿未果,刘女士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张女士、物业公司诉至老城区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打印费及光盘制作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刘女士诉称:

张女士经常喂养流浪猫,造成小区流浪猫聚集,应承担责任;物业对小区流浪猫未及时进行清理,致使产生流浪猫伤人事件,也应承担责任。

张女士和物业辩称:

张女士:只是偶尔喂养个别流浪猫,对流浪猫不构成饲养和管理关系,对小区流浪猫聚集更没有直接关系。

物业:在小区张贴过《宠物管理规定》,对业主进行过规劝提醒,对流浪宠物进行过管束。

· 被流浪猫抓伤,好心投喂者和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929.5元,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思路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本案系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而责任主体认定的前提是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关于刘女士提出被告张女士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张女士予以否认,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被告张女士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诉讼请求老城区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

刘女士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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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关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于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是否属于遗弃、逃逸的动物的认定,以及对于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

本案结合流浪动物经常活动场所的管理人责任确认责任主体,对于居民小区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类侵权纠纷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

当下,关注流浪猫生存状态的爱心人士越来越多,有些好心居民会定点投放猫粮或剩饭剩菜,为流浪动物提供生存保障,但此举也容易造成流浪动物聚集,进一步带来卫生等环境问题,并造成伤人风险,同时,也会使自己被置于纠纷之中,应谨慎为之。

如果希望保护这些流浪猫狗,应该采取收容措施,避免它们在外界中游荡,同时,可以选择领养流浪猫或直接资助流浪救助中心组织来表达爱心,并倡导绝育措施,减少更多流浪动物的产生。

如果被动物所伤,应第一时间将动物、伤情、周围环境等拍照取证,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并向周围群众了解动物来源,同时及时调取监控,固定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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