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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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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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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离婚后可多分

离婚2012-10-31|人阅读
案例:甲乙离婚时就双方的债权、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之后,甲偶然发现乙还有一套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但是离婚时乙隐瞒了这一情况。甲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乙提出平均分割该套房产,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对乙所隐瞒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7条,判决乙给付甲房屋折价款的三分之二。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所以,离婚的任何一方,在有效诉讼期内,并有确切的证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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