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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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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合伙人律师

学生在学校被打伤,如何担责任?

损害赔偿2015-03-23|人阅读

事发过程: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同为县职业中专学校在校学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2014年10月8日12时许,原告与被告在学校因手机发生争执,被告用刀直接捅原告。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刘朋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被告刘某持刀伤人,具有危险性和攻击性,属故意伤害而非过失造成,被告刘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本系同班同学,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理智的去处理矛盾。但本案中被告刘某在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动手用刀刺向原告李某,故被告刘某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学校的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刘某在上学期间,携带有人身危险性的刀具,学校并未发现并及时收缴该违禁物品。第二,学校有摄像头,但学校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与制止,也未安排值日老师管理教室、走廊等公共区域,提醒学生不能打闹,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赔偿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1、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告家庭所在地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经济建设等原因被国家征收,失去土地为失地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已不再是依赖土地,原告家庭以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条件与城镇居民一致,因此原告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参照该最高院《复函》,伤亡计算赔偿费用标准的确定上,不能唯户籍登记,而是还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本案李某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原告家庭原有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全部征收,原告父母从事交通运输业,其在日常生活、收入来源等方面与城镇户口的居民基本一样,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原告受伤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刘朋辉律师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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