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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涌律师
任涌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监护人顺序和争议处理原则

继承2021-05-28|人阅读

一.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监护人的顺序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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