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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律师
蔡伟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借款纠纷咨询

其他2018-03-08|人阅读
1、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当事人先打借条,但实际上未支付款项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告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应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若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2、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否则,若债务人不进行任何举证,而债权人又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借贷合意的情形,如法院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不仅会造成讼累,而且实际上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当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到款项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归由债务人承担。因此,在查实双方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3、鉴定申请义务的承担 对于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借款人对借据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借款事实属于待证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若出借人提供借据及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借款事实发生时,借款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前已述及,在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事实的发生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应当认定出借人已对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债务人否认借据的真实性,应当由债务人申请鉴定。负有申请鉴定义务的一方经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依法保护利息 1、利息计入本金的审查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亦已明确规定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息。因此,无论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约定,利息部分均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因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本金。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本金实际上是利息重新计入本金的,利息部分不得认定为借款本金。 2、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审查处理 复利是指对未偿还的利息再计收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金融机构以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复利计息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发生,民间借贷不允许计收复利,前述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已规定得十分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有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结合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即复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计算利息的一种方式,若当事人采取复利方式计息的,只要最终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应予以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控制是强制性规定,为防止出借人利用约定高额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方式,变相规避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均不予保护。对上述利息的保护,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的亦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3、已支付的高额利息的处理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属强制性规定,借款人可以援引该条款要求法院对约定的利率予以调整。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诚实信用及有利交易秩序稳定的考虑,不应鼓励借款人援引该条款要求对已清结的借款利息予以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按上述做法进行判决,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六、区别审查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防止夫妻一方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设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有时存在对第三人利益过度保护的情况,许多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成了受害者,因此债务缠身。因此,建议区别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在民间借贷中引入第三人对债权的关注义务。 若配偶一方证明出借人所诉债务存在虚假债务可能,或配偶一方证明借款人举债进行赌博等非法行为时,或证明出借人明知是赌债等非法行为仍出借的,而出借人无法证明配偶一方知情的,因出借人并未履行对借款安全的适当关注义务,可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责任。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虽然并非虚假债务或者非法赌债,但根据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此种借款亦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借款,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在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时可视夫妻双方内部有无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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