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的诉讼流程如下:
1、立案。一般情况下,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上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但如果案件不属于上文所说的8种案件之内,则即使符合30%的标准,也要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送达。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开庭审理。送达后若发现该案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需追加当事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2)被告反诉的;
(3)需鉴定、评估、勘验的;
(4)需要调查取证且案件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
(5)需中止审理的;其它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情形。
4、结案。小额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结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