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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丽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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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2012-06-01|人阅读

个人婚前财产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

2009年某女取得的商品住房一套并进行了个人登记,一直未作变更,2000年某女与某男结婚,该房闲置。2011年某男因经商拖欠周某借款3万元,周某起诉某男后,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该房产,某男败诉后,能否执行该房产存有争议有些人认为不能执行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该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的两个基础事实认定是该房系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对周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不存争议,法院查封该房产系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所作出的,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离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文书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不能对抗第三人,举重以明轻,婚姻存续期间更是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以看出,家庭关系是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定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本组成,婚后夫妻的一切财产在物权法的视野下都应当是共同共有,即便是有不同的约定,因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不能对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均有义务偿还,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

综上,法律允许因为共同债务执行婚前财产的,即便是离婚了,也可以执行。之所以出现争议,笔者认为,可能是把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混淆,相比起物权法,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只能是关于离婚的特别法,不能适用于与离婚无关的债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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