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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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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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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刑事辩护2011-12-02|人阅读

辩 护 词

被告人xx交通肇事罪一案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 李选生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我接受本案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通过庭审,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忘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关于被告人xx的定罪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二、关于本案中被告人xx存在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从事交通运输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从乡宁县交警队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来看,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害人横穿马路,被告人驾驶车辆未确保行驶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并非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形,但其所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行为的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故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一切民事损失,且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均系向他人所借,被告人举债赔偿。这充分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和主观恶性均极小。

3、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4、被告人当然认罪,且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在案发后积极主动的举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所有民事损失,且存在自首情节,也是初犯,其行为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为此恳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能够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选生

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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