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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上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退场及附随义务

其他2011-12-07|人阅读

关于重庆上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退场及附随义务

律 师 函

渝鼎圣函字(2011)第36

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就重庆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退场及附随义务事宜,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重庆上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廖云飞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向贵司出具本律师函。

贵司与委托人于201138日、201139日分别签订了《上邸云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后因贵司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经多次整改后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故委托人与贵司于2011719日解除了《上邸云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份合同。上述合同解除后,贵司还应按照新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承诺书》以及多份《工作联系函》等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面、有效、即时履行如下义务:

1、贵司应于201184日中午12点之前将滞留在施工现场和施工宿舍的相关人员全部撤离;

2、贵司应给付从201185日起,每延迟一天退场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天的罚款,至贵司完成退场时止;

3、贵司应妥善处理好民工工资发放、相关款项支付等所有善后事宜;

4、贵司应立即返还委托人因贵司的劳资纠纷所垫付的民工补贴,共计人民币129300元(大写:壹拾贰万玖仟叁佰元整);

5、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贵司还应赔偿委托人解除合同后的一切损失。

若贵司不在2011827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委托人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司不但要全额承担损失、罚款、补贴等,而且还要承担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利息。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廖云飞

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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