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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焦点看民间借贷

债权债务2015-09-15|人阅读

从争议焦点看民是借贷

此文由苏维律师发表于《环球财经》2015.09(总第178期)

主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主办: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

【摘要】 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要求法院判决返还。约定的处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

亲朋之间的民间借贷常常没有约定利息,没有银行交付记录,甚至没有债权凭证 ……一边是情义,一边是维权。民间借贷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

社会上的民间借贷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虚假诉讼,非法集资……一边是融资的诉求,一边是法律的红线。民间借贷法律的合理性,合法性又体现在哪里?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它能给我们一个怎样的回答?

问:《规定》所说的民间借贷指什么?

答: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问: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应如何举证,证明与借款人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

答: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为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甚至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等均做出具体的约定。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却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有的甚至连以上凭证都没有。此时,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甚至证人证言,常常也成为律师重点收集的证据。

问:出借人只要能证明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就一定能胜诉吗?

答: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需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如现金、票据等。如被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做出合理说明,法庭将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中,特别是借贷金额巨大时,出借人如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已交付借贷金额,单凭一张借条、欠条打官司,败诉风险将极大。

问: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出借人常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金?

答: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问:出借人应向哪个地域法院起诉?

答:民间借贷本质是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明确:借款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从其规定。未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哪些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答:《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兜底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具体又罗列了四种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实践中,借款人以出借人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作为抗辩并不鲜见。

《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它是否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扩大化解释?是否超越了其权限?实值得商榷。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即使最终被认定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民间借贷可能会涉嫌犯罪吗?如会,人民法院将怎么处理?

答: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犯罪,常见情形有:非法集资,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近在一线城市,大量打着P2P旗号,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融资平台,都成了经侦重点打击的目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中并未专门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规定具体罪名。虽然《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有概括性表述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规定》的发布机关是最高法,它无权在《刑法》之外通过司法解释去创设新的罪名。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刑法时,针对不同涉嫌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具体犯罪行为,定的罪名各异。如,轰动一时的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虚假诉讼”过户房产案,其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9个月;伪造“欠条”起诉借款人的张某, 2014年1月21日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指控其涉嫌诈骗罪。

《规定》共三十三条,但对虚假诉讼作了大量的表述,这与近年涌现大量“以形式合法掩盖非法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无关系。《规定》穷列举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规定受案法庭应严格审查,为地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作出指引。

出借人为实现其债权,采用非法方法,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借款人,触犯刑法的案例亦不在少数。

出现民刑交叉时,《规定》提到先刑后民。该原则与1985最高法《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精神是一致的。

问: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过高,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借贷双方是自然人,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息借款。其他主体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一个浮动利率。在适用利率计算利息时,地方法院做法各不相同。

《规定》制定时,最高法分析了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颁布的整个利率线索,发现贷款基准利率从百份二点几到百份十二点几,最后选定了中间值6%作为一个固定利率,同时参照前述1991年《意见》中“四倍”规定及古代月利率两分习俗,于是《规定》中中现了年利率24%这一划分标准。

据此,《规定》为年利率重新划分“两线三区”。(下图)。

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以下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无效。

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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