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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邮寄快递有风险---运输毒品罪与非罪之辩

其他2016-02-01|人阅读

时间:2015年11月9日下午3时。

这一天,离涉嫌触犯运输毒品罪的王*武被抓捕已经接近一年。

在王*武及其家属漫长的等待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第九审判庭,迎来了胡*云、冉*林、王*武3人运输毒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1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破获以熊猫公仔夹藏冰毒1007克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胡*云、冉*林、王*武相继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王*金委托辩护广东行德纳律师事务所苏维作为其辩护律师。

控辩第一次交锋

苏维律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运输毒品罪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明知毒品而运输。王*武要构成此罪,必须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实客上实施了运输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两个犯罪构成缺一不可。目前证据显示,王*武不清楚所寄熊猫公仔内藏毒品具有高度可信性,不符合主观犯罪构成,建议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南山区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认为,王*武用高昂的价格(约120元)邮寄熊猫公仔,有悖常理,推定王*武在邮寄公仔时明知内藏毒品。 遗憾的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未能采纳苏维律师意见。

控辩第二次交锋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3月19日,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的规定,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把案卷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4月10日,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武为何在事发后突然停用原手机进行合理解释,苏维律师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王*武同事莫*云、郭*彪、李*等证言,证明2014年12月初王*武与证人等几名同事一起喝酒,酒后丢失手机,并在莫*云帮助下重新购买SIM卡的事实。从而证明王*武并非是明知是毒品而邮寄,事发后畏罪故意销毁证据。

201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回南山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控辩第三次交锋

南山区公安局第一次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苏维律师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阅卷。 2015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把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9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结。 至此,检察院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

指控

2015年9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对胡*云、冉*林、王*武三人以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指控:

2014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王*武受被告胡*云的电话指使,邮寄一个夹藏一包冰毒的毛公仔快件。当晚23时许,王*武提供寄件人、收件人信息通过顺丰速运将快件邮寄出去。同年11月28日,被告胡*云与被告冉*林一起搭便车返回重庆奉节县,胡*云安排冉*林接收夹带冰毒的毛公仔快件。2014年12月2日,民警在重庆市奉节县酒店将前来领取夹藏冰毒快件的冉*林抓获。2014年12月17日,王*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加油站被抓获。2015年2月12日,胡*云在重庆市奉节县胡家村被抓获。 经鉴定,涉案的顺风速运快件货物内查获一包冰毒重1007克,检出甲基笨丙胺成份,含量67.3g/100g。 开庭前,苏维律师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进行第三次阅卷。

庭审中的厮杀

时间回到2015年11月19日,下午三时,庭审。

庭上问答摘要

一、辩护律师苏维问第一被告胡*云。

1、你是否认识刘*凤?你们有没情人那重关系?答:不认识,只认识刘*凰。

2、从公安调取的证据显示,你,刘*凤、王*武都在信*达鞋厂干过,曾是同事。且你在口供中也多次承认了该事实,你如何解释?答:….

二、辩护律师苏维问第二被告冉*林。

1、你在事发前是否认识被告王*武?答:不认识。

2、你在事发前是否认识快件上写的收件人刘*凤? 答:不认识。

3、是谁叫你帮收快件?答:胡*云。

三、辩护律师苏维问第三被告刘*武。

1、你、胡*云、刘*凤,你们三人是什么关系? 答:既是曾经的同事,又是朋友。刘*凤是胡*云的情人。

2、你是怎么知道刘*凤是胡*云的情人?答:之前曾看过胡*用车载刘*凤,她们关系很暧昧。胡也跟我讲过。

3、2014年11月29日,胡*云电话要求你帮寄公仔时,他有没跟你讲过,为何要给刘*凤寄公仔?答:胡*云说,她女朋友生日,是给她的生日礼物。

4、寄公仔时,胡*云有没跟你说过,邮费怎么付?答:他说邮件到付。

5、请你说下,你按胡*云指示在小店取到他仔时,公仔的包装情况。 答:我去到他说的小店门口,拿到公仔时,公仔是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所以我也没认真检查。

6、你在小店拿到公仔时,有没感觉到公仔有什么异样?答:没有。

7、2014年11月29日傍晚你把公仔放到工厂保安室,交代保安代为邮寄。但23时许,你下班后看到公仔仍在保安处,你说下你第二次看到公仔时的包装情况。答:保安又重新包装过了,用了一个绿色的麻皮袋。 8、你帮胡*云寄公仔,他有没给过你什么好处或者承诺事后将给你什么好处?答:从来没有。从我的银行交易记录也可证明。

公诉意见

1、王*武用高昂的价格邮寄熊猫公仔,有悖常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应推定为王*武在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应当知道熊猫公仔内藏毒品。

3、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武不知熊猫公仔内藏毒品。

辩护律师意见

一、控方推定王*武应当知道所寄熊猫公仔内藏毒品,依据无非是“用高昂价格邮寄毛公仔有悖常理”。但在本律师看来即使王*武即使用更高昂的价格邮寄毛公仔也没什么不合理。

1、根据胡*云、王*武的口供及公安在信*达鞋厂调取的入职登记表等证据显示,胡*云、王*武、刘*凤三人曾经是同事,是朋友,而刘*凤更是胡*云的情人。胡以刘生日为由电话请求王帮忙交寄下公仔,王答应这一举手之劳,自是常理。

2、工厂保安、顺风快件揽件员的笔录都证实,王在交寄时称“帮朋友寄的,朋友女朋友生日 ”,“邮费管他划不划算,反正是对方给的钱(到付)”。邮费不是王付,用120元寄公仔,跟他有什么关系?

3、在一般人眼中,用接近120块的价格邮寄一个熊猫公债,认为有悖常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别忘了,被告一胡*云与收件人刘*凤是情人关系!胡对王称,是刘的生日礼物,那这个公仔在王看来自然就有了特别的意义。本律师认为,别说用了120块钱邮费,就算是用1200块,都无不妥!

4、2014年12月初王*原电话停用的原因,王已作出合理的解释。为证明其所讲属实,辩护律师亦于2015年4月10及2015年9月24日分别两次向检察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二、控方指王*武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大谬。

1、王*武按胡*云电话指示第一次接触到公仔时,它就是用塑料袋包装好了的。当晚23时下班在工厂保安室第二次看到公仔时,它又再次被工厂保安包装过。

2、按相关规定,顺风快递揽件员在收件时负有检验快件是否属违规品的义务。但,其作为专业人员尚且不能发现熊猫公仔内藏毒品,王*武不清楚就更没什么不妥。

三、如果说到有悖常理,辩护律师认为,以下情节才是真正的有悖常理。

1、如果说,寄件时王*武明知公仔藏毒,为何胡*云从未给王好处,也未曾许诺事成后给他好处?难道控方认为王*武是傻子吗?

2、案卷显示,王*武2005年入职信*达鞋厂,至今在职接近十年,期间,王无吸毒史,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如果说,寄件时王*武明知公仔藏毒,为何在自己的工厂保安室寄快件,快件上还要留自己真实的电话真实的姓?

3、如果说,寄件时王*武明知公仔藏毒,为何他不亲自把公仔交给快递员,而是从傍晚6点就扔到保安室,直至晚上11点王下班后看到还没交寄,此时揽件员又恰好来才亲自交寄。1007克冰毒,市值二十多万,王*武不担心丢失吗?

四、控方称,目前亦无证据证明王*武不知公仔内藏毒品,这是要被告自证清白,是与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相违背,是十分荒唐的。

后记

2015年12月31日,也就是元旦前的一天,被告王*武收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检刑不诉【2016】3号不起诉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王*武不予起诉。

2016年,元旦第一天,王*武呼吸到了新鲜自由的空气。 下一步,王*武将委托律师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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