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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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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
主办律师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其他2014-06-17|人阅读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现实的经济往来中,很多人都习惯以“借条”(或者“借到**”)和“欠条”(或者“欠到**”)的纸质形式来表明借款或者欠款的事实,从法律上来讲,“借条”和“欠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它们形成的原因是不同的,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笔者试从实践中的总结两者存在的区别:

首先,我们从两张纸条来分析:

案一:“借 今借到张三人民币三千元整。李四 201464日” 案二:“欠 今欠到张三人民币三千元整。李四 201464日”

上述两张纸条虽然均能说明李四应给付张三3000元,但实际上,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自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借款合同”进行了相应地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字面意思的理解,本律师认为,“借条”的性质受到本章规定的约束,它的形成是以债权人(即贷款人)以自己钱物,实际生活中往往是以金钱的方式出具给债务人(借款人),债权人给付了金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并负责偿还。借条的产生往往出于人情关系,或者债权人为了获得利息的利益而发生,相对于“欠条”而言,法律关系较简单。

“欠条”则是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利息、赔偿等法律关系产生的,相互间进行结算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但与“借条”的区别是,“欠条”上债权人并未给付债务人金钱,债权人可能通过货物、提供服务等方式,使得债权人已经付出了,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可能是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条”和“欠条”案件,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是法律不同。借条是属于借贷关系而形成,适用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查“借条”案件时,需要审查“借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即借贷关系的如果存在不合法性,则“借条”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当然,人民法院是综合双方的证据来予以认定的,在其他证据不足证明时,实践中并不能完全否认“借条”所起到的作用。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租赁、利息、赔偿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是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欠条”所载明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销售清单、结算凭证等作为辅助证据。

三、“借条”与“欠条”利息如何计算。

1、如何确定利率。

就拿“借条”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时,其利率可在“借条”上载明,可适当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而对于“欠条”一般没有约定利率,只是通过违约方式或者自还款日期期满之后推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2、利息从何时起算。

“借条”与“欠条”同时都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利率的,均从约定的还款之日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如果“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同时约定利率的,依照约定来执行,且可以自借款之日起可以计算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欠条”因其自身形成的复杂性,出具“欠条”时,一般情况下未约定利率的内容,很多情况是约定还款日期,超过了还款日期,则按多少的利率计算利息,实际上这属于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约定。“欠条”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但约定了利息,依照合同的自愿原则,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其也可以自出具“欠条”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因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以“欠条”的形式表明形成“欠条”的前因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没有争议的,对此,债务人就应当在出具欠条时偿还欠款,而债务人只是出具了欠条,所以,自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也是被允许的。

四、“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存在差异。

谈到“借条”和“欠条”,我们就不得不谈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人士都知道,在此简单说明一下,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条”和“欠条”,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已经丧失了胜诉权,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因争议起诉至法院,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条据,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而相应的证据亦能证明条据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债务人自愿承担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条据发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等情况,条据虽然属实亦合法,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款项,也会被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所以说,条据的诉讼时效尤为重要。具体来说:

“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二者均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它们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均自还款期满之日起两年。但是,如果二者均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则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不同的。

“借条”的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则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金钱借给债务人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偿还,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且此二十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43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根据该批复的内容,我们不难得到如下结论: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则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计算两年,同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律师提醒:我们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含义存在模糊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因此,本律师建议,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在出具的“借条”和“欠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上予以高度重视,虽然文字比较简单,但基本的内容也应当要载明:借条还是欠条、借款人或欠款人、贷款人或债权人、金额、还款日期是否需要约定、利息及起算日期、出具条据日期、担保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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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阳 单位: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6642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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