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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

继承2012-01-05|人阅读
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遗产(作者: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余开来 主任/律师)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认定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在法学理论中,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

一、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99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2 首次使用了 死亡赔偿金 这一法律概念。 1994 《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 2000 年《产品质量法》第 44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 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 条明确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与人身具有密切的联系。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时,死亡赔偿金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

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 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主要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才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采用 继承丧失说 来解释死亡赔偿金,这也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 1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权人因侵害行为致他人生命死亡,不仅死者的生命利益受损,而且也造成如果受害人生存会在余命年内的财产收入丧失,故应该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进行赔偿。 2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只能是近亲属包括法定继承人。 3 、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并列,也可以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死者的近亲属已经得到了生活费和精神扶慰金,也就是说死者已得到了该得到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就应当视为遗产,视为死者为他的近亲属创造的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也可以看出,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或建议。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正是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死亡赔偿金肯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故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属于遗产范围。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

1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 其内容是对死者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 , 赔偿权利人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然后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2 、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其计算依据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列入遗产范围。分割时自然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笔者持有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该观点存在问题是,死亡赔偿金是因一方死亡而得,发生在夫妻关系终结后,所以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先分出一半给生存方。

三、死亡赔偿金分配中涉及的问题

1 、死者生前的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包括申请财产保全。有人认为可以,而且债权人应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法理依据是恢复原状原则,我国继承法亦规定死者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先以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

2 、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应否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在其所获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的债务负偿还责任,死亡赔偿金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畴。故死亡赔偿金获得者对死者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范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判决不一的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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