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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兴律师
张纪兴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受伤损害赔偿的争议焦点

损害赔偿2016-03-31|人阅读

一、本案的要点,如何确定法律关系,请求基础是什么?

立案时,立案窗口的法官建议按照运输合同纠纷立案,我考虑本案是在装载的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然而按照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并没有违约行为,被告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我选择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

二、在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被告是否有过错。如果被告有过错,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律师,应该着重分析被告在装载油品的过程中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在原告本人。

三、原告是否应该对第二次治疗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被告代理人一直主张,第二次住院的赔偿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不该承担百分之七十,认为原告延误了治疗,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当庭的辩论中陈述,病情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是任何人无法阻止的,虽然如果继续治疗可以延缓病情的恶化,但是因为原告没有钱交医药费,被迫无奈出院,但出院后,定期到医院复查,并没有故意加重自己的病情,原告没有人为加重病情,并且原告不可能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开玩笑,所以原告不应该为第二次治疗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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