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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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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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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其他2016-05-26|人阅读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作者:张纪兴律师

长春市人民政府号召全体市民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的活动。市委、市政府将开展为期9个月的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通过发动社会各界力量,迅速形成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整治氛围,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市民出行和城市美观的违法停车乱象问题,以及规范行人不走斑马线、危害自身安全和其他车辆通行的错误习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文明交通意识和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社会责任意识。共同创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行人自觉、道路通畅、秩序井然地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市委、市政府正在积极的为百姓的福祉做实事,主动的引导市民携手打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创建美好城市在努力行动。

有些人认为,触犯法律可能要受到惩罚,有些人害怕法律的处罚而被迫去遵守法律;有些人认为遵守法律是因为我们习惯按照某种方式行为,因为习惯了才遵守法律。如果仅是因为害怕惩罚或者某种习惯而遵守法律,没有真正发自内心去接受法律。我们应该上升到更高的道德层面去理解法律,应该是基于某种道德的理由或者道德的义务,而不是因为害怕罚款,惧怕法律处罚而被迫遵守法律。市委、市政府治理交通环境得到了百姓的认可和赞许。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满马路的交警都拿着开罚单“pos”机,破坏了这种和谐,罚款不能更好的引导市民遵守法律。政府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引导市民了解法律法规,多做些宣传,讲解如何遵守法律、法规,讲解遵守法律法规给市民带来的益处,以罚款为主要手段是不可取得。

法律是社会、阶级或集团共同利益、要求、意志的反映和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更高的价值追求为导向和目标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超越个体需求,我们个体的行为应该受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约束,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去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产生、发展、完善都离不开人而独立存在,并不像弗洛伊德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存粹异己的东西。它实际上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是个体需要所蕴藏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社会化产物。社会要和谐有序地运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基于社会共同利益和价值理念的基本准则,法律正是这一基本准则的系统表述。如果法律的正义不能内化或转化为个体内在价值准则和价值目标,法律的社会效果就不可能最终得到实现。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他的著作《现代化与法》中讨论守法的精神,在他看来,一个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导致人们对它服从,其中守法精神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守法精神首先包括主体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更重要的是基于价值合理化的正统性的自发的守法动机。交通环境的治理,需要社会成员的参与和认同,市民要形成守法的精神,守法不是靠神的启示,不靠强力,而应置于守法者的理性之上,理性精神应该是守法意识的基础,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要求来源于主体利益的理性要求。法律本身就蕴含了人的价值追求。作为守法精神表现为对自身的自然感性的局限性的认识和控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法律统治的人会堕落为恶劣的动物,因为人的理性常常因为满足自己的私利,而去破坏别人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所谓借道行驶,是指自己车道前方有障碍物、或者视线不明,在不影响对向来车行驶的情况下,暂时驶入对向车道,待越过障碍物后或视线明朗了,再回到自己的车道的临时行驶行为,叫借道行驶。借道行使要保证行车安全,部分驾驶人员只要自己行使道路上有障碍物马上借道行使,强行借道,希望通过抢路获得道路通行优先权,这是一种破坏规则和法律的行为。我们只有控制自己的私利,承认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承认法律至上的权威;确信法律是实现正义价值目标,用法律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等,确立法治精神,法律的遵守才会有最基本的保证。

市民只有形成权利意识才能更好的遵从法律。在商品经济社会,要树立权利意识,法律的真正的特性是以权利为本位。商品经济决定商品交换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为享有权利是以履行对等义务为前提的。市民要形成守法的自觉性,守法不是在法的强制威慑下的被动遵守,而是发自道德自觉主动遵守。法律以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主动遵守法律是权利本位观念所蕴含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追求。法律理念代表社会发展的未来,代表社会变革的方向,只有法律被信仰了,我们才能积极遵守法律,将社会发展和自我完善相结合,才能一方面促进社会的和谐,只有市民接受社会规则并作为我们行为的指导,才能更好的实现法治状态。守法的目的在于自由的实现,守法并自由永远是法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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