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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萍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青霉素更换批号未重做皮试致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争议
损害赔偿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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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董某,因上呼吸道感染至Q医院就诊。医生予青霉素静滴连续3日。首次使用前做青霉素皮试阴性,输注后也未出现不适。第2日,再行注射的青霉素与第1日不一样,生产厂家不同,批号不同,家属遂询问当班护士能否使用,是否需要做皮试,当班护士明确告知不需要重新做皮试,即予静滴。静滴3分钟后,董某面色苍白,皮肤湿冷,脉搏细弱,呼吸困难,测血压50/20mmHg,立即予肾上腺0.5ml皮下注射,并吸氧,静滴升压药、地塞米松、洛贝林,终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
【专家评析】
青霉素过敏致死事实清楚,诊断成立,Q医院违反了“更换青霉素批号必须重新做青霉素皮试”的规定。Q医院对董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青霉素更换批号必须重新做皮试,国家早有明方规定,各省也早已下发了有关文件。本案中护士对此不知情有,提示贯彻这一文件尚有死角,值得重视。青霉素过敏临床上较为常见,轻症仅表现为皮疹,重症可发生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而死亡。及时有效的抢救与预后关系甚大。本案医方虽尽到了及时救治的义务,但因患者过敏性休克“闪电样”发作,抢救困难,即使尽到抢救义务,仍未能避免死亡的发生。因此,用药前严格遵守相应的诊疗规范非常关键,借此可最大限度的预防过敏性休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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