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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并购
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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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
164
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
165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
(
二
)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
(
三
)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
(
四
)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五
)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
(
六
)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
166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
167
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
168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169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
170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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