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协 议 书
甲方:范XX 正街6号。
乙方:马XX,男,汉族,XXX,XX。
事故经过:
2012年04月02日11时40分许,XX驾驶粤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顺德区乐从镇德路庆塘街教师村宿舍楼1幢大院内倒车时,粤XX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与行马XX发生碰撞,碰撞后粤XX轻型厢式货车再碾压马灿杰,造成马XX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04月21日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佛顺公交认字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XX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粤XX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XX,男,1989年0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四川省XX。且该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保险凭证号XX16568。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已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申请索赔保险金120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及医药费10000元)。该保险赔偿款项甲方同意全部归乙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