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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其他2012-06-03|人阅读

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的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物业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单位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

2)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按照预定时间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以推选业主代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6、决议公告。对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及所作出的其他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7、移交资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

1、业主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3、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

4、业主委员会印章报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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