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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哪些工时制度

常年法律顾问2019-07-21|人阅读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哪些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种规定就是“标准工时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两个规定派生出的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是工作时间决定工作量的一种工时制度,是其他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考标准,它适用的人群是普通人员、一般劳动者,特别是公司中一般的管理类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需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度,是以一定时间内统筹使用工作时间的用工用时形式,适用于受季节和订单等因素影响的单位一线岗位,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等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以内,某个具体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一个周期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相同。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如果在一个周期内平均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度是针对企业的营销人员、驾驶人员、值班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这部分员工的每个工作日没有具体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不能用正常的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他们的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员工不会受到《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特别强调: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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