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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岗律师
郭振岗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Y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刑罚种类2014-01-21|人阅读

Y X X 掩 饰、 隐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YXX与同案的李XX、邢XX、张XX、刘XX等因在平顶山市新城区YHGJFD停车盗窃209600元现金,李XX得手后,送给YXX2000元。案发后,2011年4月16日被刑拘,2011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1月7日提起公诉。2011年12月7日作出判决。

二、判决结果:

Y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Y X X 掩 饰、 隐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接受Y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YXX的母亲郑CZ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YXX同意后,指派本律师作为Y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YXX一审诉讼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YXX进行辩护,履行职务。

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对本案的卷宗进行了详细查阅,并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YXX,今天在这里参加了法庭的审理,本辩护人对该案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构成、罪名是否成立,因被告人YXX已经当庭认罪,本辩护人尊重被告人YXX本人的意见,对此不提异议。

本辩护人只对被告人YXX犯罪的量刑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三、常用量刑情节适用 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三千元,可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作为本案的被告人YXX,其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法律及人民法院的量刑规定,法院应考虑被告人YXX为初犯、与李XX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YXX的成长背景等等,结合被告人YXX的认罪态度,本辩护人的意见是:对被告人YXX的量刑以拘役或有期徒刑6个月为宜。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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