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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律师
韩伟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同案犯不应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

刑事辩护2014-12-31|人阅读

张某涉嫌包庇罪,无罪辩护成功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某日,被告程某然、张某等在邳州某商场蹦迪,与宋某等三人发生纠纷,随即发生聚众斗殴,2009年12月某日,张某虚假供述,隐瞒被告程某然等参与斗殴的事实,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等聚众斗殴罪、包庇罪

辩护要点:同案犯不应成为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张某的行为属于认罪态度问题。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不应当包括同案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刑一年又三个月,包庇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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