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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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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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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并支持精神抚慰金

诉讼2014-12-31|人阅读

李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无业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并支持精神抚慰金)

案情简介:

2010xxx时许, 杨xx,驾驶苏CT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Vxxx重型普通挂车,沿邳州市运河镇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交汇“T”型路口处,与驾驶电动车的李xx相撞,致使李xx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适用作出邳公交认字【2010】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负主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代理要点;1、误工标准,同案同标准 2、不构成伤残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鉴于该事故的另一伤者系退休工人,故其误工标准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认定支持,原告伤情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其面部及腿部疤痕明显,作为未婚女青年,其精神损失确实存在,酌情支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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