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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律师
韩伟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人身侵权代理词

其他2014-12-31|人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委托,指定我作为本案被告石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参加了法庭调查,现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受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

二、 双方矛盾由原告引起,被告也被打伤住院。

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受原告两次侵权之后,出于本能的反应推原告,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如果原告受伤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但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原告恶意扩大各项损失,即使被告有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也不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1、医疗费。医疗费必须是为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没有提供住院治疗的病例和医药费处方,单纯的医药费收据不能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其数额不明确,不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2、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虽然受伤,但伤情轻微,不会被评上残疾,对原告精神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3、交通、住宿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没有正式票据的部分和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符的部分,被告是不应当承担的。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受伤,其本人存在过错且恶意扩大各种损失,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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