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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兴华律师
丁兴华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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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法律误区

离婚2012-03-27|人阅读

离婚纠纷中的法律误区

1、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

  首先,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

  2、女性当事人要求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3、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产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4、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多得财产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或隐匿了就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实际上,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隐匿、转移而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5、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共同财产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有的当事人认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6、分居2年能离婚

  有的当事人认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一,因为离婚是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其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但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则显然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其三,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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